余姚市青少年宫素质教育部2020年暑期(一期)招生一览表
一、教学时间
1.小学段:6.30 — 8.1 一周三次,共14次,个别班除外。
幼儿段:7.3 — 8.4 一周三次,共14次,个别班除外。
2.报名方式
可通过“数字少年宫”App,或在市青少年宫官网(www.yyqsng.com)首页-“网上报名”栏,登录账号后报名(建议收藏账号密码)。
(扫码获取数字少年宫App)
点击链接,获取报名流程: http://www.yyqsng.com/tzgg/1531020.jhtml
点击链接,直达报名页面: http://www.yyqsng.com/zsxx/2043108.jhtml
3.班级查询
报名后,可登录数字少年宫App(个人中心-我的班级),或我宫官网(www.yyqsng.com)首页- “网上报名”栏- 我的班级,核查已报班级信息。
4.暑期二期报名
二期招生报名工作将于7月下旬开始,8月初开课,敬请关注宫微和官网。
二、报名提示
1.因发展需要,余姚市青少年宫现分为阳明活动中心和城东活动中心两个区域,请先选区域再报名。
2.招生对象年级段参照2020年春季就读年级段。如学员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可登录数字少年宫APP,在个人中心—个人信息栏进行修改,否则将影响班级显示。
3.报名咨询
阳明:62661876 62661868 (楼老师 金老师)
城东:62661889(万老师)
微信公众号:yyqsng(关注宫微,获取更多培训信息)
(来源:余姚市青少年宫 编辑:夏丽霞)
根据甬人社发[2019]26号文件规定,现将受理2018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原“稳岗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申报时间
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查询和申报途径
1.手机查询:企业可通过“甬派”手机客户端,查询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网上申报:企业可登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就业创业频道(http://rsj.ningbo.gov.cn/col/col19064/index.html)-办事大厅的援企稳岗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3.现场申报:因企业名称变更等原因不能网上申报的,请携带相关证明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申报。
三、其他事项
1.企业裁员率=(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申报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2.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采用2018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
3.企业稳岗返还与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能同时享受。
4.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解释详见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y.gov.cn/col/col63990/)的《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问答》。
5.咨询电话:62729028、62708152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9日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稳中向好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余姚市促外贸稳增长办公室,办公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399号(市商务局内),联系电话:62634881,于2019年7月1日开始受理相关咨询。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罗佳超)
余姚市中医医院搬迁公告
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朋友:
余姚市中医医院定于2019年5月28-29日启动搬迁,新院地址位于中山南路1500号(梨洲街道四明东路南侧、中山南路东侧),老院区门、急诊于5月28日下午5点后停诊;医院5月29日停诊一天(阳明国医馆除外);5月30日上午8点新院区全面开诊,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请相互转告。由此给广大市民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0574-62672729
特此公告
余姚市中医医院
2019年5月24日
自2019年3月18日起,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余姚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公地址由南滨江路98号搬迁至南滨江路128号,迁址后,原办公电话号码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敬请相互转告。
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余姚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注册测绘师1名。具体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注册测绘师 1名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安排。
2、性别不限,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为测绘工程及相关专业。
3、具有全国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
4、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
5、有相关房产测绘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程序后择优聘用。
1、在余姚人才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现场确认。
2、笔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试卷满分100分,不足60分者直接淘汰,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如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者不足5名(含5名),不再组织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3、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以1:3的比例(比例内最后一名分数并列者全部入围,不足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满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直接淘汰。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未经笔试直接面试的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直接淘汰。
4、体检和考察:根据考试成绩,按照1:1的比例组织体检,若成绩相等则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办法进行,费用自理。体检合格的即为考察对象。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5、聘用:考察合格者为拟聘用对象,经3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聘用;有异议的,经核实如不宜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空缺的依次递补。
6、待遇:录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签订合同;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协议薪酬,具体可面议。
四、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9日—30日(上午8:00—11:00,下午1:30—4:00),除双休日外。
2、报名地点:余姚市正衡测绘有限公司303办公室(余姚市城下路16号);联系人:柯女士,0574—62723212。
3、报名办法:报名者持身份证、学历证书(境外学历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填写《余姚市正衡测绘有限公司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
本公告由余姚市正衡测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余姚市正衡测绘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日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珠珠)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退役军人事务部拟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县(市、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各地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采集点申报信息。具体采集时间、采集地点以各乡镇(街道)发布的公告、海报为准。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集中采集工作将于2018年11月16日前完成采集填报汇总工作。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余姚市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罗佳超)
关于公布《余姚市不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交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经我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明(材料、盖章)事项的清理,并经市“最多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审核,拟定了《余姚市不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交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共87项,现予以公布(具体涉及审批服务单位、具体审批事项、证明事项名称、出具证明单位等详见余姚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yy.gov.cn;余姚新闻网,网址http://yynews.cnnb.com.cn/)。
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于《目录》中载明的不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交的证明事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窗口单位在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此通告
余姚市“最多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余姚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余姚市不需要办事群众(企业)提交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审批服务单位 |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 证明(盖章)材料 名称 |
1 | 民政局 |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 医疗报销结报证明 |
2 | 民政局 | 军队离退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给付审批 | 火化证明 |
3 | 民政局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
4 | 民政局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
5 | 民政局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
6 | 民政局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
7 | 民政局 | 公租房收入认定 | 余姚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审核表 |
8 | 民政局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 经济条件证明 |
9 | 民政局 | 五保金给付 | 经济条件证明 |
10 | 民政局 | 公租房收入认定 | 余姚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11 | 民政局 | 公租房收入认定 | 车辆相关票证 |
12 | 人社局 |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余姚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 |
13 | 人社局 | 1.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14 | 人社局 | 2.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15 | 人社局 | 3.工伤保险伤残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16 | 人社局 | 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17 | 人社局 | 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更换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18 | 人社局 | 6.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19 | 人社局 |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20 | 人社局 | 8.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核准支付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21 | 人社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需提供)。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
22 | 人社局 | 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更换核准支付 |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23 | 人社局 | 2.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核准支付 |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24 | 人社局 | 3.工伤保险伤残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25 | 人社局 | 4.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26 | 人社局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支付 |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付单 |
27 | 人社局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工伤供养待遇暂停或终止) | 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及发放信息表 |
28 | 人社局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29 | 人社局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延续审批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30 | 人社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31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32 | 人社局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33 | 人社局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34 | 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35 | 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36 | 国土局 | 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 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 |
37 | 国土局 | 采矿权许可(注销) | 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
38 | 国土局 | 采矿权许可(注销) |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履行情况,治理备用金缴纳完毕证明 |
39 | 国土局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核 | 建新区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无压覆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出具证明) |
40 | 国土局 |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乡镇(街道)征地补偿到位证明 |
41 | 国土局 |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不动产注销证明 |
42 | 国土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拆迁证明 |
43 | 国土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原件 |
44 | 国土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门牌坐落证明 |
45 | 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46 | 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镇街道情况说明(补办项目) |
47 | 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街道情况说明(补办项目) |
48 | 规划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 |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49 | 规划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 | 拆迁主管部门拟同意拆迁的证明文件 |
50 | 规划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51 | 规划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服务指南 |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52 | 规划局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53 | 规划局 | 规划条件变更审批; | 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
54 | 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
55 | 规划局 | 一般建设项目新报、重新核发、基本变更(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 一般建设项目简易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延期 | 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
56 | 农林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57 | 农林局 |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 符合农药经营、仓储场所的证明 |
58 | 农林局 |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驯养繁殖场所证明 |
59 | 农林局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许可 | 经营利用场所证明 |
60 | 农林局 | 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 | 场地证明 |
61 | 农林局 | 林木采伐许可 | 采伐公示证明 |
属火烧木采伐或修建森林防火设施的,提交乡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 |||
属森林病虫害除治采伐的,提交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材料 | |||
62 | 农林局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
63 | 文广局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的前置审查指南 | 验资报告 |
64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许可-00475-005) | 继续教育学分 |
企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 |||
65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筹建(许可-00475-014) | 继续教育学分 |
66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换证(许可-00475-018) | 继续教育学分 |
67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需现场检查)(许可-00475-019) | 继续教育学分 |
企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 |||
68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无需现场检查)(许可-00475-020) | 继续教育学分 |
企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 |||
69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许可-00475-021) | 企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
70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单体药店)(检查)(许可-00475-023) | 继续教育学分 |
71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变更(许可-00475-024) | 继续教育学分 |
企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 |||
72 | 市场监管局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许可-00487-001) | 继续教育学分 |
73 | 市场监管局 |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许可-00487-002) | 继续教育学分 |
74 | 市场监管局 |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许可-00487-003) | 继续教育学分 |
75 | 农机局 | 办理农机具购置补贴 | 《余姚市粮食烘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育秧设备购置申请表》 |
76 | 农机局 | 办理农机具购置补贴 | 《余姚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 |
77 | 农机局 | 办理农机具购置补贴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相关农机具行驶证 |
78 | 气象局 |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工商营业执照 |
工商营业执照 | |||
79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立项文件 |
80 | 烟草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 拆迁安置证明 |
余姚市贸促会(国际商会)将于2018年9月17日起搬迁至南雷南路477号海关大楼407办公室。因迁址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574-62733173。
余姚市贸促会
2018年9月10日
余姚市贸促会(国际商会)迁址公告
余姚市贸促会(国际商会)将于2018年9月17日起搬迁至南雷南路477号海关大楼407办公室。因迁址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574-62733173。
余姚市贸促会
2018年9月10日
余征集拆(2018)第1号
因陆埠镇城中村改造区块(老镇政府周边区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该征地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房屋拆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拆迁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2.拆迁范围:东至环镇东路,南至洋行街、环镇东路,西至原粮管所,北至钟山东路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已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以现场征收规划红线和征地红线为准。
3.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房屋拆迁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余政发〔2009〕45号”文件执行。
4.搬迁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4日
因实施杭甬复线一期工程,确保施工进度及施工安全,需对施工路段进行部分车道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闭施工范围:余姚大道K22+060-K22+340(余姚市滨海村附近)
二、封闭时间:2018年6月30日-2019年6月30日
三、封闭路段车辆限速40公里/小时。
四、该施工路段左右幅第一二主车道封闭,开放第三主车道及辅道。荷载0.75吨以上货车必须在第三主车道行驶,允许小型车辆辅道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辅道靠右通行。请过往车辆遵守上述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余姚四中2018年初中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今年计划内招收初一年级新生4个班。
二、报名对象
小学应届毕业生,身体健康,品德好,学业优良。学生家长能认同我校办学理念。
特别声明:本校是寄宿制民办学校,谢绝下列不适宜集体寄宿生活的学生报名:
①严重偏食、挑食的;
②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生理疾病(如患梦游症)的;
③患有某种传染病和心血管病的。
三、报名时间和办法
报名时间:2018年4月10日—4月13日。
报名办法:网上报名。【扫二维码】
余姚四中二维码
余姚四中2018年初中招生报名二维码
特别提醒:报名时提供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入学资格。
四、录取办法
(1)录取办法:
①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②学习能力测评
③根据学习能力测评结果,择优录取
(2)学习能力测评时间:2018年4月15日。
(3)对有体育、艺术等特长的学生,根据其获奖等级、考级级别及学习能力测评情况,综合平衡,优先录取。
五、收费标准
(1)学费:13900元/学期
(2)住宿费:1000元/学期
六、优惠政策
(1)奖学金。经学校入学测试考核,对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颁发新生入学奖学金。
(2)助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境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
(3)我校初中毕业生就读本校高中,享受优先、优惠及部分直升高中等优惠政策。
七、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74-62714851(招生办1)陶老师 赵老师
0574-62714971(招生办2)翁老师 胡老师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蒋豪杰)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财政局余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关于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告》(余人社〔2017〕51号)有关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款项。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停止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三、本通告涉及有关文件可在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y.gov.cn/col/col63990/index.html)查阅。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