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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市一家灯具制造公司内发生了一起人员死亡事故:绍兴一家企业在为该公司安装起重机轨道时,安装队员工魏某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就擅自爬上轨道,行走时站立不稳,不慎从8米高的轨道上掉落下来,不治身亡。
今年7月,在梨洲街道的一个小区内,相关安装人员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盲目爬出四楼窗口拆除空调外机,由于重心失衡,不慎从四楼掉下,造成一人死亡。
6月,我市一家塑料包装厂员工杜某,使用不符合装运要求的推车和未经有资质单位安装、检验的货梯装运塑料原料,由于推车把手过长,导致把手和一楼顶层碰撞,货梯无法从一楼升到二楼。杜某盲目进入危险区域排除故障,当故障排除后,货梯突然上升,防范不及的杜某被挤压在一楼顶层处,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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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起惨痛的教训令人扼腕叹息。设想,如果当事人当时能够多一份安全意识,及时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悲剧或许就能够避免,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或许就能挽回。当然,这只是假设。事故发生后,留给大家更多的是思考。
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市安监部门介绍,我市的部分企业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导致安全投入难以保障,安全生产技术落后,安全设施设备少,缺乏一定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一些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留下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对此,市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监管力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建筑施工、露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源头管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不断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活动,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记者感言:《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些规定和要求集中反映了企业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以及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只有企业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自律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让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才能真正抓好安全生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全力确保安全”的氛围。同时,企业还要根据各自实际,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谢敏军 钟春东)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慎盈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