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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洪波 (资深评论员)
问责有风暴,很好。问责要制度化经常化,出事必然要被问,好上加好。前一个好,近期已经出现。后一个好,也在呼吁之中。问责的事情,似乎就没什么好再说了。我觉得很有些疑问。问责是要做什么呢?如果为什么问责还是问题,问责可能也只是一个热闹。
问责的目的,可以是显示“有责必担”。一个官员掌握权力,因而承担责任,他所管辖的地方出了事,就要道歉、辞职、撤免、审判等等。问责制度的完善,要做到显示“有责必担”并不很难。问责的目的,可以是平息众怒。一个地方出了事,公民有情绪,有时还很激烈。有人承担责任,让人情绪平复,这一个目的也是可以达到的。
王权制度下也并非没有问责,一个地方闹出民变,发生恶性事件,也要咎责官员,但那并非民主。现代社会的问责制度更应当是民主的体现,其前提在于,问责是公民的问责,或者公民通过代议机构、各种社会渠道所进行的问责。现代社会有问责,王权时代也有问责,区别在于问责主体。
问责的目的,比“有责必担”和“平息众怒”更为根本的,是使官员和行政系统能够为所当为,让行政系统有所作为,并且不得乱作为。一个良好的制度,应当有问责作为行政失当的追究,但更重要的是使事情不要搞到频繁失当的地步。问责不是要使官员因恐惧于自身的后果而勤恳,而是要使官员承担起他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当然,不管你怎么看待问责制度,都不能说问责制度可以必然地减少恶性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就是说官员和行政系统是否能够为所当为,其实并非问责制度是否完善所能决定。一片沼泽地,固然要冒出一些气泡来,如果冒气泡的机制不发生改变,你不能指望舀掉那些冒了气泡的地方的水来解决问题。
完善问责制度,当然是必要,但恐怕也只是于“显示有责必究”并“平息众怒”功用更大一些,而对使官员和行政系统能否为所当为,作用有限。官员至少看重乌纱,出事都有掉乌纱或者影响升迁的后果,为什么仍然出事呢?因为有太多的机会让他可以在平常松忽胡为。问责再完善,这一点也难以改变,因为松忽胡为的机会可能并没有减少。
民主发展的水平,使官员行为产生不同的作为空间。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问责,只是民主制度虽然必然有问责,但所依靠的并非问责,而是依靠使事情不要老是被弄到问责的程度。也就是说,公民权力的扩大使官员和行政系统难以获得问责之前松忽胡为的众多机会。
被问责的官员是否复出,待遇会如何等等,实在是小得不能再小的问题。被问责者并非不可以复出,待遇并非不可以维持,只要不违犯了法律,而任用他的人可以承担由此而来的政治责任,也就是被选民抛弃的责任,那就复出好了。这只是一个利益权衡问题,民主状态下根本不是什么问题。
总的意思,你对问责制度的重视程度,取决于你希望问责解决什么问题。只要显示承担责任和平息众怒,问责很重要;要解决官员和行政系统的规范作为,这不是问责制度完善与否决定得了。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编辑: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