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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状告律所讨要基本工资
http://www.yynews.com.cn   余姚新闻网  2008年8月4日 8:29
  因认为律师事务所拒绝给付工资,律师杨某将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律所有劳动关系,并支付2006年7月起至2007年7月12日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6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共计6000 元,并支付提成工资15.4万余元。

    杨律师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9月22日他调入嘉佑律所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按案件收费提成70%。2006年6月以前,律所虽然经常拖欠提成工资,但仍如数支付了月基本工资。2006年7月以后,律所开始拖欠基本工资。因感不安,他提出与律所补签书面合同,但遭婉言拒绝。

    杨律师称,2006年11月中旬,律所突然宣布,由于经营严重困难,准备注销,他立即向律所提出结算工资的事宜,但却被一拖再拖。

    对于杨律师的起诉,嘉佑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表示不予认可。代理人表示,律师事务所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佣或合作的关系。代理人称,律所经和原告在内的三名律师协商,自2006年7月开始,三名律师同意改成提成制,不再领取底薪,只按70%领取提成款。而原告已足额领取了办案提成。

    嘉佑律所派出三名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他们证实,该所律师分为工薪律师和非工薪律师两类。按照律所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薪律师除按月领取基本工资外,如果是个人案源按40%领取提成,律所交办的案源主办律师按9%领取提成。非工薪律师没有底薪,所里不交办案件,但提成比例在70%。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慎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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