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 近日,陈女士致电余姚市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网上所说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这到底是什么意思?立遗嘱人死亡之后,他自己书写的遗嘱的真实性由谁来证明呢?立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的合法性怎么确认呢?最后一个问题是自己的配偶因病亡故,两套房子都登记在配偶名下,自己是否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处理这两套房屋?
公证员安排专门的时间与陈女士相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
一、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死亡后的事务进行安排,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一般涉及立遗嘱人的遗产和相关事务。为确保立遗嘱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的实现,法律对遗嘱行为有着较高的要求。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对见证人又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二、我国民法典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1985年的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当时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35年过去了,国家的立法机构为最大限度地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自己的遗嘱,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具体规则。
三、遗嘱的真实性保障。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遗嘱公开时,立遗嘱人往往已经亡故,无法当面对质。因此立法上对立遗嘱这样的法律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如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注明年月日,亲笔书写的过程也是意思表示的过程,如对书写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对文字进行司法鉴定,当然法律上的流程相对复杂,另外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等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公证遗嘱更是有一整套的程序规则保障遗嘱的真实性。
四、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保障。要确保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相对来说就比较复杂,因为法律本身在不同的时期也在作调整。因此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就要根据民法的具体规定来作具体判断,一般而言,立遗嘱人可以就属于自己的财产立遗嘱进行处理。但还是有例外,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未保留遗嘱的合法性就有问题。
五、厘清财产与遗产。陈阿姨的配偶亡故,未立遗嘱,配偶的名下有两套房屋,根据陈阿姨提供的材料与描述,这两套房屋属于配偶和她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为配偶的遗产。属于遗产的部分,由陈阿姨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陈阿姨立遗嘱只能处理这两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使上述两套房屋都登记在陈阿姨名下,她也只能在遗嘱中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否则遗嘱的内容就不合法。
陈阿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原本以为对遗嘱的法律规定已作充分了解,但经过公证员的解释,觉得自己还是要深入学习,在专业问题上要咨询公证员。另外公证员告知陈阿姨,遗嘱这个法律事项,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和保管的工作,否则身后的问题没解决,又徒增了生前的烦恼。
(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市公证处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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