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的女儿小李今年8月与小郑登记结婚,女婿小郑在今年7月按揭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上都是在婚前由小郑一个人签的,贷款期限是二十五年。女儿小李告诉黄女士,他们夫妻俩打算一起还这套房子的贷款。黄女士便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能不能在产权证上加女儿小李的名字。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她说由于房屋还处于抵押状态,因此不能进行变更登记。黄女士觉得不能在产权证上加女儿小李的名字会损害小李的权益。自己女儿的权益应该怎么得到保证呢?带着这个疑问,黄女士特地来到市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告诉黄女士,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此可见,就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的归属,明确了没有加名一方的权利。所以,没有加名或加名不成的,其权利也是有法律保障的,但要注意保存证据。
由于黄女士的女儿小李暂时不能在产权证上加名字,因此公证员建议,为防止以后有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黄女士的女儿小李和女婿小郑就上述房屋可以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所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的过程中,会对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把握,避免无效情形的出现,这样便能更好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来源:余姚市公证处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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